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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投资人必须严格按项目设计施工,施工中涉及项目调整的,必须经国土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项目完工后,投资人向国土部门提交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并同时交付竣工验收相应资料。
  (七)国土部门给予技术指导,项目完工后,由市国土部门组织项目初验,由辖区国土部门负责项目申报验收工作。
  (八)项目完工后,投资人经省级国土部门验收合格,颁发新增耕地指标合格证后,采取收购新增耕地指标方式的投资项目,由政府按合同约定价格收购其指标,用于本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
  采用指标分成方式的投资项目,政府与投资者分别享有比例分成范围内新增耕地指标的处理权,其新增耕地指标由投资者按程序自行负责流转,国土部门负责投资者所持有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手续的办理,政府对投资者持有的新增耕地指标享有优先收购权。
  (九)因投资人施工不当,造成项目不能验收合格;或因投资人资金管理不善,造成项目费用超出政府合同收购价的,概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条 与农业部门农田工程项目结合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国土部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与农业部门农田工程项目选点结合,通过聚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和农业部门农田工程项目资金的作用,增大配套资金投入,形成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果。
  (二)国土部门与农业部门项目设计结合,通过资金打捆使用,两部门各自按行业规定的基础上,从提高工程质量、规格等方面以互补形式来统一设计。
  (三)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按各自渠道申报项目,待项目立项后国土部门按新增耕地面积包干方式支付农业部门,由农业部门按相关规定负责实施。
  (四)项目完工后,由国土部门按程序申报项目验收,其新增耕地指标作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
  (五)项目前期工作费,项目区县农业部门占100%;业主管理费市农业部门占15%,项目区县农业部门占85%。
  (六)国土资源部门的申报、立项、竣工验收等费用由项目区县农业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投资项目其新增耕地指标按其相关规定储备,市级投资和县级投资项目其新增耕地指标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相应投资政府储备。
  第十二条 泸州市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耕地指标的流转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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