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承担本辖区内项目的申报;负责国家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省重点项目、市、县投资实施的项目的实施和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市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新增耕地面积,以亩均费用包干形式委托区县国土(分)局实施,也可根据我市实际委托农业部门实施。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和农业部门严格按项目的相关规定办理。委托区县国土部门实施的,土地开发项目按新增耕地面积以每亩3500元包干方式支付实施单位;土地整理项目按新增耕地面积,以每亩不超过8000元包干方式支付实施单位。结合农业部门农田工程项目,委托农业部门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新增耕地面积按委托区县国土部门土地开发费用包干支付农业部门。
第九条 由自然人或公司等社会投资实施的占补平衡项目,采用对项目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投资人;新增耕地指标由政府按与投资人约定的价格收购,或者采取政府与投资人按比例分成的办法共享(分成比例政府不少于25%)。区县社会投资项目按其新增耕地面积采取分成方式的,由区县政府按其分成面积的50%留给市上,市上按每亩3500元支付区县,作为市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社会投资的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办法如下:
(一)国土部门按土地开发整理有关规定,组织项目论证、开展土地测绘、项目设计(必须满足施工要求)、可行性研究、预算编制、新增耕地指标测算等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项目的立项工作。
(二)项目具备后,政府通过会议纪要或文件形式明确投资方式,政府作为项目业主,国土部门负责具体承办。
(三)国土部门采用项目公开招标方式,在投资人中标后,由投资人自行筹集资金实施项目,并自行负责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质量安全等工作。
(四)项目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工程监理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业务管理费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发生的所有费用。
1.前期工作费含项目土地清查费、可行性研究费、勘测费、设计与预算编制费,招标费和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等,其相应工作由国土部门完成,费用由投资人中标后按实直接支付给市、县承办部门。
2.竣工验收费含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与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等,此项工作由国土部门完成,其费用由投资人中标后按实直接支付给市、县承办部门。
3.其它费用所含工作内容由投资人自行负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