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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0日)废止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7〕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泸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国家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省重点项目和市县占补平衡项目。
  第三条 市县占补平衡项目包括市县使用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银行贷款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引进社会投资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四条 国家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省重点项目及市县投资的占补平衡项目的申报、招标比选、施工、验收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国家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省重点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市级留存部分资金根据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量进行分配。其中前期工作费项目区县国土部门占100%;业主管理费市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占15%,项目区县国土部门占85%;竣工验收费市国土资源局占25%,项目区县国土部门占75%。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国家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省重点项目、市级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同级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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