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卫医〔2007〕421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民营医院、市医师协会: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及《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医[2007]1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考核机构的确定
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将委托厦门市医师协会及具备卫生部(卫医发[2007]6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医师的执业注册所在机构为卫生局委托的考核机构者,其医师考核工作由所在机构负责。除此之外,由厦门市医师协会统一组织考核。
二、考核机构的申报
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或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可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2007年10月18日前向卫生局医政处申报,并提供如下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医师考核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3医师业务测评专家库;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5、业务水平测试的形式和方案。我局将于接到申报材料后15日内做出决定,并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