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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第十条 全市各收费部门(单位)依照权限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费行为,凡未按本制度进行公示的,一律视为违规收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拒交。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问责制。各收费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部门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负责,凡不按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制度的,将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实行年度审核制。收费单位应于每年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审时,将本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情况一并送审。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各收费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市监察局(纠风办)监督。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泸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

  收费部门(单位):               200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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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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