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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认真做好我市地名信息化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1、各类通用地名的命名标准:

  ⑴大道:宽度(包括人行道、下同)40米以上的道路;

  ⑵路:宽度在4-40米的道路;

  ⑶街:商贸集中、繁华的中心地段;

  ⑷巷(弄):宽度在4米以下的小路;

  ⑸城:用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

  ⑹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有配套公共设施的居民住宅区;

  ⑺园、花园(苑、花苑):建筑面积设区市在5万平方米以上、县(市、区)在3万平方米以上,绿地或人工景点面积占30%以上,环境良好的居民住宅区;

  ⑻广场: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的非居住用途建筑群,且有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

  ⑼中心: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

  ⑽大楼(大厦):8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30米以上的建筑物;

  ⑾别墅: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以2-3层低层为主,绿地面积在45%以上,环境良好的高标准住宅区;

  ⑿公寓: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

  ⒀山庄:依山而建,以低层为主的建筑群;

  ⒁楼:7层以下的建筑物。

  2、城镇地名命名(更名)规定:

  ⑴使用规范汉字,以普通话为标准读音,在名称结构上具备专名和通名两个部分;

  ⑵通名应当正确反映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恰当使用修饰、限定性词语,不重叠使用双音节通名;

  ⑶专名应当含义明确,词语简洁、读音顺畅,符合汉语语法规定和习惯;

  ⑷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繁体字、外国文字、阿拉伯数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⑸不得出现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妨害民族团结的内容;

  ⑹不得使用名不符实、误导公众、贬损他人、含义晦涩的词语;

  ⑺一般不可以人名命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⑻同一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街道、居民区、道路、桥梁、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同音。

  3、地名命名(更名)申报程序:

  ⑴对新建、扩建、改造道路,新建居民住宅区或高层建筑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立项、规划选址的同时,向同级地名主管部门办理地名命名或更名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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