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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认真做好我市地名信息化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6、校核地名信息。采集到的地名信息,市城区范围内的由市民政局校核,县(区)职责范围内的由县(区)民政局校核。在地名校核过程中,如发现采集的地名名不符实、不规范,或未经政府命名,应按程序报政府予以命名或更名。

  二、完善市城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1、加强地名规划。根据省民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地名规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从2005年起,用五年时间完成城市地名规划工作。规划范围:建制市市区及县城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广到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规划内容:一是城镇新建城区地名命名的规划;二是旧城改造中城区地名命名更名的规划。时间要求:2007年底前完成城市地名规划任务,2008年底前完成县(区)城市地名规划任务。

  2、加强部门协作。地名管理和城乡规划部门要强化城市地名命名更名的协同管理机制;城乡规划部门在制订和审查城市建设规划时,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向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地名,经批准的地名方可在规划图纸和设计中使用。

  3、新余经济开发区的地名管理,纳入新余市城区地名管理范围。

  三、开展县(区)、乡(镇)地名设标工作

  1、根据省民政厅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县乡镇地名设标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5〕125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起,全面启动乡镇设标工作,并要求我市2006年必须完成5个乡镇的设标工作任务,其中渝水区为罗坊镇、良山镇、下村镇,分宜县为分宜镇、杨桥镇。根据我市实际,仙女湖区应完成河下镇、九龙山乡,经济开发区应完成水西镇的地名设标工作。其它乡镇的设标工作应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

  2、乡镇设标工作分三步运作。一是根据乡镇建设规划和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路、街(巷)的命名工作;二是对已命名的路、街(巷)实施门楼牌号的编制;三是按照国家标准制做安装路、街(巷)、门楼牌。

  3、乡镇设标工作应在县(区)民政局指导下开展。

  四、城镇地名命名工作的规范要求

  根据省民政厅、建设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城镇地名命名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城镇地名命名工作规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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