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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二、明确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㈠明确体系建设目标。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应本着“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能分离,强化公益性,放活经营性”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机构,明确职责,理顺关系,逐步建立起制度健全、管理科学、业务熟练、保障有力的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体系,不断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㈡科学界定畜牧兽医机构职能。保留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将其定为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人权、财权、物权和业务归县(区)主管部门管理。明确各乡镇畜牧兽医站为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及其他公益性工作的责任机构,并在乡镇事业编制总数内配备专职动物防检员及其他畜牧技术推广等公益性工作人员。各县(区)原则上按照乡镇规模大小配置1-3人的标准,确定全县(区)专职乡镇畜牧兽医人员编制总数。乡镇畜牧兽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动物防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国家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和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报告、控制和扑灭,受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动物防疫监督、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种畜禽管理、兽药饲料管理、动物诊疗行业管理、动物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以及相关生产统计等公益性职能。动物诊疗、畜禽阉割等经营性服务工作,全面推向社会,实行市场化运作。

  ㈢专职乡镇动物防检员和公益性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根据核定的编制数,优先从现有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内人员中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实行两年一聘。今后补充动物防检员和公益性工作人员,一律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从有关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录用,严禁非专业人员进入乡镇畜牧兽医站。

  ㈣加强经费保障和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动物防疫检疫费,并全部上交县(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区)级财政预算。

  ㈤妥善安置改革分流人员和退休人员。安置资金由县(区)财政拨一点、业务主管部门筹一点、盘活原有资产变现一点解决。安置分流人员后的剩余资产及站房应予保留,作为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办公用房。对兽医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兽医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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