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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自治区政府部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自治区政府部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215号)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会议精神,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自治区政府部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行为,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政审批集中事项。

  已设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的部门,要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第1号、第2号)将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集中到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尚未设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的部门,要将《公告》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到一个处室承办。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模式。

  已设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的部门,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采取“一门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行政审批模式,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把各类审批事项都集中到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使接办、咨询、初审、核批、用印等各个环节都能在“一个窗口”完成。

  尚未设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的部门,要统一规范行政审批模式。

  1.相对集中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机构。将分散在各处室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一个处室承担,人员编制在部门内部调整。不能集中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调整部门内设机构职责。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或提高部门工作效能,可对部门相关内设机构的职责进行调整,报自治区编办备案。

  3.建立行政审批流程。按照“便捷、高效、透明”的原则,使接办、咨询、初审、核批等各个环节都应当在承担行政审批的职能处室完成。

  4.统一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除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以外,部门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使用统一的“行政许可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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