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潮府[1997]41号发布 2006年7月21日根据潮府〔2006〕34号发布的《关于修改<潮州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人民生活用水,根据《
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下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贮存、加压,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低位蓄水池以及管道、阀门、泵房、水泵机组等。
第三条 市城区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修、保洁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市政园林管理局是市城区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市卫生局是市城区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凡在市城区建造高15米以上楼宇及其它建筑物,无法由市供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或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均应自建二次供水设施。
已建成的楼宇或其它建筑物,应配套而未配套二次供水设施的应有计划逐步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管道、机电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卫生要求外,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低位水池容量、水管管径满足用水要求;
(二)水池不渗漏,池盖密封性能好;
(三)水池建筑材料无毒,符合卫生质量要求;
(四)泵房水泵机组布置合理,方便维修。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供水管网直接连通。
严禁将自用的地下水和其它水源与二次供水管网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