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生猪收费实行全面公示制度。以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单位、收费性质、投诉电话等。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公示和公示内容与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农民或生猪饲养、屠宰等经营者有权拒绝缴纳。各区、县要督促收费单位对规范调整后的生猪收费实行全面公示,相关监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公示内容,凡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不得公示。
五、各执收单位在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应按相关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六、各地要停止对生猪定点屠宰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工作,凡已进行转让的相关善后工作,由商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另文下达,以保证生猪市场的健康有序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七、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禁止按人头、田亩和牲畜在栏头数平摊税费,不准向农民下达生猪生产、交售的指令性计划。严格规范涉及生猪的各种收费行为,坚决杜绝无序收费、随意收费、超标准收费和搭车加码收费。切实维护广大生猪养殖者、经营者的利益。
八、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物价、财政、纠风办、工商、畜牧等部门对生猪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治理,对顶风违法违纪者要严肃处理。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7〕246号通知,原《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川府发〔1998〕55号)停止执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