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省政府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对养猪户、经营户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1. 骟割服务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生猪骟割服务费由有资质的生猪骟割人员实施骟割服务后收取。收费标准为:仔猪在3元/头·次标准以内收取,架子猪在10元/头·次标准以内收取,对一次性骟割10头以上的,其收费在前列收费标准以内由双方协商确定。骟割人员应保证骟割质量,凡因骟割人员原因出现需二次骟割的,不得再次收费。

  2. 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相关收费的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生猪屠宰费和运输综合服务费在相关政策没有调整前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在以下标准内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二级屠宰企业生猪屠宰费和运输综合服务费标准由市管理;三级以下(含三级)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屠宰费和综合运输服务费标准由各区、县管理。

  二级屠宰企业生猪屠宰服务费17-19元/头,运输综合服务费4-4.5元/头,三级屠宰企业生猪屠宰服务费15-16元/头,三级以下屠宰企业生猪服务费14元/头。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除可收取屠宰服务费和运输综合服务费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任何费用。

  3. 消毒处理费标准。

  按照国家对动物防疫、检疫的要求,对生猪饲养的场、栏、舍、圈和运输生猪车辆、船只以及销售猪肉的台案须进行消毒。消毒人员在按规定提供消毒服务后,可按以下标准收费:

  (1)对饲养生猪(含定点屠宰场)的场、栏、舍、圈的消毒按每个场、栏、舍、圈1元/次收取;

  (2)对运输生猪的车辆,按四轮车每车5元/次,六轮车每车10元/次的标准收取消毒费。此标准为最终标准,不得以运输车辆加层等原因提高标准收费。

  (3)对销售猪肉的台案消毒,按0.5元/个·次收取。

  4. 对生猪(猪肉)产销环节(含屠宰)已开征垃圾处理费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尚未开征的,暂不收取。

  5. 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除以上公布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外,一律禁止其它收费。

  三、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取消在生猪饲养、屠宰和销售环节收取的技术监督管理费、商业定点屠宰管理费、动物防疫耳标费、治安管理费、生猪生产技术改进费、产地出境检疫费、产地出境消毒费、重大疫病防治劳务费等收费项目,停止对农民生猪的饲养、屠宰环节和生猪(活猪)交易市场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