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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在我市逐步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工作的通知


  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定量、计价标准和考核办法

  1、按照居民用户实际人口数分别实行户均用水量计价和人均用水量计价两种办法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

  户均用水量计价办法:即每户人口在4人(含4人)及以下的用水户,按户均用水量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即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以内的为第一级用水,水价按现行规定(2.70元/立方米)计收;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6立方米至35立方米的用水为第二级用水,水价按现行规定加收50%,即:2.70×(1+50%)=4.05元/立方米计收;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36立方米(含36立方米)及以上的为第三级用水,水价按现行规定加收100%,即:2.70×(1+100%)=5.40元/立方米计收。

  人均用水量计价办法:每户实际居住人口在5人(含5人)及以上的用水户,可按人均用水量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每人每月用水量在6立方米以内(含6立方米)的为第一级用水,水价按现行规定(2.70元/立方米)计收;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至9立方米的用水为第二级用水,水价按现行规定加收50%,即:2.70×(1+50%)=4.05元/立方米计收;每人每月用水量超过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为第三级用水,水价按现行规定加收100%,即:2.70×(1+100%)=5.40元/立方米计收。

  要求按人均用水量办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用户,可凭户口簿(本)或当地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的相关证明,经市自来水公司认可后方可执行。

  2、阶梯式计量水价的考核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实际水费的计收按照第一级用水+第二级用水+第三级用水分级计价。

  具体为:从2007年9月1日起的第二次抄见量开始,由市自来水公司按照正常抄表周期抄表,用户按现行规定水价(即第一级水价:2.70元/立方米)标准缴纳水费,满一年后,即到2008年9月1日起的第二次抄见量,再按照一年内户(人)均用水总量除以12个月得出户(人)均月用水量并对照上述计价办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即不超过第一级用水标准用量的不补收水费;超过第一级用水标准用量但不满第三级用水标准用量的按第二级水价补收水费;超过第三级用水标准用量的按第三级水价补收水费。

  以后每年的9月1日后的第二次抄表的抄见量,作为阶梯式计量水价统一考核的日期,并加收第二级、第三级水费的差价。

  3、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今后自来水价格发生调整,第二级、第三级的水价分别以调整后的价格(即第一级水价)作为基础相应调整。若发生在考核周期中途的价格调整,如何计收超额用水的加收水费的问题,由市物价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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