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在我市逐步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工作的通知
(苏价工字〔2007〕156号)
各市(区)物价局(办),苏州市自来水公司: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更加有效地保护水资源,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积极运用价格杠杆,发展循环经济和节水型经济,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大力推进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6号)“在保证居民用水一户一表的前提下,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和《
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2号令)“居民生活用水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逐步推行梯级水价”等文件的规定精神,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在我市逐步实施居民生活用水的阶梯式计量水价。现就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实施原则和方法
阶梯式计量水价: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正常需要前提下,对少数用水量特别大的居民用户实施适当的加价政策。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一般居民正常用水量作为第一级用水,超过正常用水量的用水分别作为第二级和第三级用水。
第一级用水量按现行规定的价格计收水费,超过第一级用水量但不满第三级用水量的用水按现行水价加50%计收水费,满第三级及以上的用水量的水价按现行水价加100%计收水费。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地区)、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07年9月1日起,首先对由苏州市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一户一表用户)的市区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
暂未完成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小区、已列入城市统一规划改造地区,以及其他暂不具备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地区(如城乡结合部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在条件具备时再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
其他各市(区)价格部门应当按照本地区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的完成情况,依据本办法尽快制定当地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具体办法,并加以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