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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厦农〔2007〕132号)


各区农业(农林水利)局,机关各有关处(室)、所属各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国务院和农业部有关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办[2007]3号)以及《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市发[2007]22号)要求,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确实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专项工作作为一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维护中国产品信誉和国家形象的特殊战役,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原则,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要通过专项整治,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层基础工作,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全面强化广大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全面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把我市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推上新的台阶。具体要突出抓好源头治理、标准化生产、追溯跟踪、依法惩处、舆论宣传,逐步建立健全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以下四个目标。

  1、全市的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2、全市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

  3、杜绝违规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农药;杜绝违规销售禁用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杜绝饲料生产中添加违禁药物的行为;

  4、全市的蔬菜、畜(禽)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分别进一步下降,甲胺磷等5种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农药不得检出,先胺类等4种兽药残留限量检出。

  三、工作重点

  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要坚持“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原则,狠抓薄弱环节,整治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重点开展三项工作。

  (一)开展重点环节检查

  1、突出抓好检查畜禽养殖环节,特别是规模养殖场,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畜牧兽医处牵头,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以及各区农业局配合)

  2、检查蔬菜、茶叶、水果等种植环节,突出抓好无公害基地,使用禁限用农药等行为。(种植业管理处牵头,市农业科学研究与推广中心、市植保植检站以及各区农业局配合)

  3、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未佩戴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严禁不合格生猪进入屠宰环节。(畜牧兽医处牵头,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以及各区农业局配合)

  (二)开展重点投入品检查

  1、以禁用兽药为重点,开展兽药专项检查。(畜牧兽医处牵头,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以及各区农业局配合)

  2、以三聚氰胺、“蛋白精”、苏丹红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饲料专项检查。(畜牧兽医处牵头,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市饲料协会以及各区农业局配合)

  3、以禁用农药为重点,开展农药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农药行为(政策法规处牵头,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市植保植检站以及各区农业局配合)

  (三)开展重点产品检查

  1、重点检查已认证农产品产地条件、生产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种植业管理处,市农业科学研究与推广中心、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以及各区农业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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