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潮州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潮府〔2006〕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三百门港管委会:
现将《
潮州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潮府[1997]41号)作如下修改,请按修改后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定》中的“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及简称“市公用局”修改为“市市政园林管理局”。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市城区建造高15米以上楼宇及其它建筑物,无法由市供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或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均应自建二次供水设施。”
三、第六条删除,以后各条顺延。
四、第七条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管道、机电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五、第九条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附件:修改后的《
潮州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潮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潮府[1997]41号发布 根据2006年7月21日以潮府〔2006〕34号发布的《关于修改<潮州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平衡和环境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