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逐级培训。成立自治区级专家指导组,培训市、县(区)级师资力量,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县、乡镇、村农民健康教育骨干队伍。每个县、乡镇、村健康教育师资及骨干分别不少于10人、5人和3人。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主要内容为实施方案基本要求,工作重点、方法、步骤和纪律等;各乡镇负责组织、卫生院配合,对乡镇、村组干部,卫生院业务骨干,疾控、妇幼专干,乡村医生进行集中培训,内容为工作方法、步骤和要求等。
2.项目实施。各地按照自治区的实施方案和本地工作方案全面开展工作。各县(市、区)要组织卫生健康知识宣传团,采取整村推进的方式,深入各村开展教育宣传,争取在三年内实现全覆盖,具体方案于2007年底前报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
3.信息报告。各市、县(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反映工作亮点,撰写上报工作信息。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抓好工作。
4.督导检查。各级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程领导机构要定期组织检查,掌握工作进度和质量,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5.工作总结。各市、县(区)每半年上报一次工作小结,每年上报一次工作总结,执行中期、终期要上报自查评估报告。同时,要收集、整理有关数据、基础资料,完善档案管理,接受自治区检查考核。
(三)考核评估(2009年10月-12月)
1.自治区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程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对整体工作进行调研和考核验收,按照《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采取明察暗访、问卷调查、现场评估等方法,对各市、县(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公布检查结果。
2.自治区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工作进行总结,并就建立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长效工作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奖惩
开展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示范县(区)评比活动,推动全区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全面协调发展。自治区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程领导小组将对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程项目经费。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机构。自治区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区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