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效果评价,对目标人群的行为改变进行评估,主要指标是健康行为形成率。
远期效果评价,对健康教育项目计划实施后产生的远期效应进行评估,主要指标是采取干预措施的传染病、慢性病、妇女病发病率。
(二)评价程序
各县(市、区)首先进行自评,并向市级考核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市级农民健康教育工程领导小组进行抽查验收,并将结果报自治区农民健康教育工程领导小组审核。
(三)评价方法
1.设计表格。自治区统一制定考核表格,将各项指标内容细化,明确指标的定义、分值及数据的收集方法、范围等。
2.查阅资料。查阅文件、工作记录、健康档案、宣传资料、统计报表等。
3.现场检查。查看印刷和影像资料、实物、报刊及影视专栏、健康教育过程等。
4.入户调查。每个行政村调查30户农户,通过发放调查表,了解农民掌握卫生惠民政策、健康知识的情况,以及对相关服务的满意度。
5.评价结果。农民健康教育评价综合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分为四级,即分值大于或等于85分为优秀,84-70分为合格,69-60分为基本合格,小于60分为不合格。
(四)评价时间
各县(市、区)每年评价两次,时间分别为6月中旬和12月中旬。12月下旬,各市进行抽查验收。
五、实施步骤与方法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1月--11月)
1.自治区制定下发《宁夏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程实施方案》。各地结合实际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做好基础工作。
2.确定分期实施县(市、区)名单:
2007年度,贺兰县、永宁县、平罗县、利通区、盐池县、中宁县、泾源县、原州区。
2008年度,兴庆区、金风区、惠农区、青铜峡市、海原县、隆德县、彭阳县。
2009年度,灵武市、西夏区、大武口区、红寺堡开发区、同心县、中卫城区、西吉县。
3.自治区卫生厅编印《农民健康教育读本》和宣传画并下发项目县(市、区),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卫生工作需要设计制作农民健康档案样表。
4.项目县(市、区)召开启动大会,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广泛宣传,发动群众。
(二)实施阶段(2007年12月-200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