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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与县(市)公共汽车,采用分段相加的办法确定,县(市)段按《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执行。

  凡收取养路费、客票附加费的线路运价按《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执行。

  第五条 空调公共汽车可以在基本票价上加收一元。空调公共汽车的投放应充分考虑市民的需要,建议提供一定数量的普通公共汽车与空调车同时运行。空调车的定义及标准以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 市区公共汽车的月票价格和乘车范围由物价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对老年人、残疾军人等的优惠办法,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共汽车票价的核准程序:

  新辟公共汽车线路开通10日前,公共汽车企业持下列文件至物价主管部门办理票价核准手续。

  (一)要求核定票价的请示;

  (二)城市客运主管部门的线路开通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线路走向及站点设置的里程表和示意图;

  (四)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经核准的线路和票价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经过核准后的线路,如线路走向或站点设置改变的,须提前七日内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共汽车企业应当在线路站牌和营运车辆上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在每辆运营车辆的显著位置张贴物价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车辆内无统一价目表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第十一条 在特殊条件下营运的公共汽车,可实施特价,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市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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