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服字[2003]16号)
各公共汽车公司:
为加快我市公共交通发展,满足广大群众的出行需要,规范公共汽车客运价格行为,维护公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等文件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审批的公共汽车客运价格和线路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今后实施IC卡的有关价格问题另行审批。
三、吴中区、相城区在享受县(市)待遇期间,公共汽车客运价格仍由两区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报苏州市物价局备案。
附:《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
苏州市物价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汽车客票价格的管理,规范本市公共汽车企业的客运价格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区范围内所有公共汽车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苏州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区(包括吴中区、相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价格。
第四条 公共汽车基本运价:
基本运价6公里0.5元,实行1元起价,0.5元进级制。
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线路长度一般不得低于10公里,实行1元一票制。
全程超过18公里以上的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线路可实行翻牌制(试行)。里程较长的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实行翻牌制的,建议在同线路上增开区间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