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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关于新余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关于新余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6〕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制订的《新余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新余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市信息化建设中心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节约资金,进一步提高我市信息化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不包括零星的硬件配置)。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我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市信息化建设中心是我市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进行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市财政安排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项目申请书和技术方案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 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

  第八条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意见后由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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