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6〕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所具有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的功能作用,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火灾事故风险,推动“和谐平安新余”建设,现就加快推进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火灾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灾害。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协调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和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社会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灾后救助困难;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和谐平安新余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涉保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众聚集场所,分步实施,先重点在大型商场、宾馆、歌舞娱乐场所、电子网吧及其他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场所推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营造良好的责任保险发展环境
㈠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级政府要加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领导,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牵头推进,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要积极参与。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的相关措施,建立和完善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的工作交流制度,促进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发展,共同推进火灾风险防范。要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促进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