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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4、在车辆产权转让工作中,转受让双方对车辆价值有争议时,各级政府“清挂”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既要防止车主漫天要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保护挂靠车主合法权益的原则,及时依法组织车辆价值评估,以便转受让双方依据车辆评估价值共同协商,确定是否由受让方给予转让方适当补偿或不予补偿。

  5、市、县“清挂”工作领导小组应在2006年8月底前对“清挂”工作组织验收。

  ㈢严格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1、对按规定已办理脱钩、自脱钩之日起一年整改过渡期满的车辆,仍不具备从事其经营线路的各项准入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或其指定的下级机关终止其该班线的经营并收回相关牌证,重新招标,确定新的经营者。

  2、今后凡企业更新、新增客车和经营期满延续许可投入运行的客运班线和车辆,都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

  3、“清挂”工作验收后,企业中仍有挂靠经营车辆的,一律取消该企业相应的各项车辆规费优惠和减免政策。

  4、要依靠科技手段,进一步加强营运客车的运行监管,尚未安装行驶记录仪或行驶记录仪已损坏和新增加的营运客车必须安装GPS。各级交警、运管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对GPS和行驶记录仪的后续监管。公安交警部门应建立车载监控平台,对车辆安全运行实行现场监控,交通运管部门应利用监控平台对运输车辆进行抽查,相互密切配合,发现违章运行,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5、今后凡发生重大客运交通事故,经查实如仍属挂靠经营的车辆,立即由交通运管部门取消该车辆经营资格,收回其经营牌证,并取消该企业一年的新增客运班线和参加道路客运投标的资格;若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客运事故,还将取消该企业二年的新增客运班线和参加道路客运投标的资格;若发生一次死亡l0人及以上的客运事故,还将取消该企业三年的新增客运班线和参加道路客运投标的资格。发生上述事故的企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资格。

  6、今后凡发生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群体上访事件,经查实如仍属车辆挂靠经营的,责成该企业限期整改,清理挂靠,并同时取消该挂靠企业一年的新增客运班线和参加道路客运投标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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