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协议签订后,企业对车辆有全部的财产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②明确产权收购价格;
③明确分期付款的方式和时限,且首付金额不得少于产权收购价格的10%;
④明确企业统一经营管理车辆,承担各项经营管理责任,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经济、法律责任;
⑤依照《
劳动法》的规定,明确企业与司乘人员的劳动关系,企业与司乘人员之间不得有其他车主或经营人。
防止利用分期付现金收购挂靠车辆的方式使“清挂”工作走过场。凡弄虚作假,名义上收购,实际上仍挂靠经营的,按挂靠车辆处理。
⑷原经营省际包车和省际班线客运的挂靠车辆按赣府厅发〔2005〕37号文件的规定予以清理。其中因与相关省协商不成,允许暂不办理各项登记变更的,必须在今年8月底前通过向原企业或省内其他具备相应客运准入条件的企业转让车辆产权或实行股份制改造。
⑸原经营省内包车和省内三类以上(含三类)班线客运的挂靠车辆,且未与企业达成产权转让或股份制改造协议的,应按赣府厅发〔2005〕37号文件的规定立即办理脱钩手续。
⑹积极引导原经营四类客运线路的“挂靠”车辆通过转让车辆产权、合资入股组建股份制企业等方式,实行公司化经营。对一时难以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在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尤其是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可暂按现有模式继续经营。对要求脱钩的,应立即按赣府厅发〔2005〕3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脱钩手续。
2、运输企业具有部分产权的客车,应在8月底前采取一次性现金收购或分期付现金收购方式转让产权、或实行股份制改造。
㈡切实加强政策引导
1、对于企业一次性现金收购“挂靠”车辆产权的,该车原客运线路经营期满后,可通过行政许可直接批准其适当延长经营期限,企业在今后新增客运线路招标评分中可按收购车辆的比例获得加分奖励。
对于企业分期付现金收购“挂靠”车辆产权的,该车原客运线路经营期满后,在申请该线路延续经营许可的招标评分中,可获得加分奖励。
2、鼓励市外企业在我市境内设立的法人企业和我省企业依其已具备的客运经营相应条件,一次性现金收购已脱钩的“挂靠”车辆产权,但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
3、在“清挂”工作中,通过转让车辆产权、合资入股等方式组建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并依法实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交通运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企业公司化经营承诺,严禁新的挂靠企业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