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成立车辆产权认定工作督查组。市、县“清挂”工作领导小组要成立由市交通局牵头,公安、财政、国资、工商、税务等部门为成员的客运企业客车产权认定工作督查组,以便加强对客运企业对客车产权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㈡产权认定阶段:(5月26日-6月25日)
各客运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定形式及程序对本企业的客车进行产权认定,并提供客车产权认定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区别企业对客车具有全部产权、部分产权或不具有产权的不同情况,以便按省政府赣府厅发〔2005〕37号和省交通厅、省公安厅赣交运安发〔2006〕56号文的规定分别处理。市、县“清挂”工作领导小组的客运企业客车产权认定工作督查组对企业的车辆产权认定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督查。
㈢清理挂靠阶段:(6月26日-8月25日)
市、县“清挂”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引导和督促所辖客运企业完成对挂靠经营客车的一次性现金收购或分期付现金收购方式转让产权,或实行股份制改造,全面实行客运企业客车公司化经营。客运企业在8月25日前将本企业“清挂”工作书面总结报市、县“清挂”工作领导小组,并做好迎接验收准备工作。
㈣总结验收阶段:(8月26日-8月31日)
市、县“清挂”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对所辖客运企业客车“清挂”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市“清挂”工作领导小组还将对县“清挂”工作进行验收。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㈠以产权明晰为重点,分类清理挂靠车辆
1、对企业不具有产权的挂靠经营车辆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⑴对按赣府厅发〔2005〕37号文件规定,挂靠车主要求脱钩的,运输企业应积极配合立即办理挂靠车辆脱钩手续。企业不予配合或拖着不办的,公安交警部门可凭政府“清挂”领导小组产权认定证明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交通运管部门凭已转移的车辆行驶证办理《道路运输证》和线路牌变更手续。
⑵鼓励企业一次性现金收购“挂靠”车辆产权。企业一次性现金收购“挂靠”车辆产权的,转、受让双方应依法签定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收购协议及公证文件报车属地运管机构和具有该车辆经营线路批准权的运管机构备案。
⑶允许企业分期付现金收购“挂靠”车辆产权。
分期付现金收购“挂靠”车辆,其分期付款收购协议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按前述规定报运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