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除应依法纳税的非税收入使用税票外,凡需出具票据收取的非税收入,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做到专人、专库、专账保管,按票据种类、收入项目、范围正确使用财政票据。
4、理顺非税收入缴拨关系。凡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上缴或下拨业务,全部通过各级财政运作,征收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应上缴或下拨的收入,征收单位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效的政策依据,由财政部门逐级拨付。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或分成。
四、继续深化财政预算改革,加强非税收入支出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使用管理
非税收入原则上不与有关部门的支出挂钩。非税收入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各种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等,实行预算编制专款专用的办法,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二是用于征收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属于部门综合预算单位的,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编制,未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的单位,按预算编制程序,由征收单位编制预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执行;三是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取得的收入,除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和补偿征收成本、管理费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统筹安排。
(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积极推行综合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预算编制范围,使部门预算更加科学、合理、规范。
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加大对违规的处罚力度
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建立正常的监督检查机制,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对政府非税收入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各县、区监督检查机制的建立由各县、区政府决定。二是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监督作用,各级物价部门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时,各级审计部门在对征收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将非税收入征管情况作为主要内容,对征收部门是否依法征收,是否做到应收尽收不乱收,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三是建立部门联动沟通报告制度,各级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在非税收入检查中发现征收单位存在重大的违规问题,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四是加大对违规的处罚力度,对政府非税收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按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