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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二)把政府非税收入全面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根据构建公共财政的要求,政府各类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面纳入财政管理。各地、各部门在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罚没收入和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收支两条线”征收管理的基础上,应努力挖掘收入潜力,依法将所有凭借政府的公共权利或权力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全面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1、完善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为使政府公共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序发展,对直接或间接利用政府公共资源所取得的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开发和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有偿出让。招标拍卖工作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财政部门积极配合,共同研究制定严格规范的征管办法和操作程序并组织实施,通过拍卖或招标方式出让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经营权等,所取得收益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上级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科学规范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招标拍卖行为,把此类行为严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适当的额度之内,确保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招标拍卖征收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处在政府的有效控制和监督之下。
  2、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对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
  3、加强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要加强对教育收费、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和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非定向捐赠资金,以及卫生医疗机构收入的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政策规定应收尽收。
  (三)完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水平
  1、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的规定,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其他非税收入按照“有利征收、方便缴费”的原则,可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随税收征收的仍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原由征收对象直接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维持原缴交方式不变;其他非税收入征收对象在县以上城镇的,原则上实行委托银行代收;零星的非税收入或不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委托征收单位代收。
  2、结合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加大对非税收入汇缴过渡户的清理工作。凡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非税收入,原征收部门开设的收入过渡户一律取消。对不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的,通过征收单位基本账户核算。情况特殊,管理上确需设立收入过渡户的,由征收单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收入过渡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的收缴,不得用于征收单位的支出。代收银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为征收单位开设任何形式的非税收入过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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