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级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负责监督同级征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统一管理财政票据;核定和编制非税收入年度预算。
(二)非税收入征收单位职责
1、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征收单位征收;法定征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负责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征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征收,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2、征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向社会公示由本征收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依据、范围、标准和程序等。
(2)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缓征、减征、免征;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3)记录、汇总、核对本单位非税收入征收上缴情况。
(4)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草案、非税收入征收情况和非税收入考核情况等。
(5)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管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所承担的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制度,严格征管,规范操作,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一)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执收执罚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必须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各征收单位必须凭中央和省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同级物价部门申请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教育收费许可证》,按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二是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严禁扩大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禁止以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名义变相征收政府性基金。三是罚没收入必须以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罚,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四是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各地、各部门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严禁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