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潮府〔2006〕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
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40号)、《关于
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和财政部《关于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的征缴和支出行为,促进部门预算改革,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下列收入: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罚没收入;
(四)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益;
(五)土地、海域、矿区、场地等有偿使用收入;
(六)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
(七)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包括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等;
(八)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非定向捐赠资金;
(九)除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税收入;
(十)政府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上述收入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政府债务收入等非税收入因其分别具有独立的运行管理体系,不列入本文管理范围之内。
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