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办理审批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申报登记表》
(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单;
(三)拟订立的合同;
(四)其他须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变更或终止国有资产经营性用途的,应向市财政局申报备案,并办理变更或终止登记手续。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用途依法须进行评估的,必须组织评估。
第九条 行政单位和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应在处置之日起15日内足额上缴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非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应在处置之日起15日内足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按月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潮州市市直行政单位资产经营收入缴纳情况表》;市财政局通过部门预算将收缴的经营性资产收益根据实际核拨相关单位,用于安排资产维修、保养及管理等支出。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按月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应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潮州市市直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收入缴纳情况表》;市财政局通过部门预算将收缴的经营性资产收益根据实际核拨相关单位,用于安排资产维修、保养及管理等支出。
财政核拨经费以外的事业单位,应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单位财务收支报表,每年1月底前应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单位资产使用、收益状况、投资情况等。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具体情况予以核拨。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将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凡隐瞒、拖欠、截留、挪用、侵占或私分行政事业资产收益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