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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6〕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三百门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其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行政单位通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经营性行为所取得的收益;
  (二)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所取得的收益;
  (三)国有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报损残值变价等处置所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按规定应上缴市财政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经营性用途,应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将单位的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等经营性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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