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实行扶助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7〕1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川委发〔2007〕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推动“惠民行动”的深入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帮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户籍在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范围内的城乡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
二、扶助对象
(一)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独生子女家庭;
(二)独生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达到《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二等级,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上述两类对象中,母亲应年满50周岁以上(含单亲家庭)。
三、扶助办法
(一)一次性补助。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一方或双方有单位的(含各种所有制单位)应由所在单位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双方无单位的应由所在乡镇(街道)给予解决。
(二)定期扶助。将符合扶助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纳入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对象,由相关部门给予不少于三年的帮扶。每年给予的帮扶资金(含物质折款)不低于300元,免费参加各种技术培训。
(三)长期帮扶。对符合扶助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每年给予600元的扶助金。
四、保障措施
(一)各区县结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实施方案。
(二)真帮实扶。各区县要将符合扶助条件的家庭,将帮扶职责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纳入对相关部门的目标考核范围,确保扶助措施落到实处,取信于民。
(三)经费落实。各区县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在本级投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给予扶助金总额20%的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