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电脑、打印机、空调机、专用设备、家具用具等办公设备以及其他资产的处置,同一类批量价值(按帐面价值计,下同)在1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处置并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再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提供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等)、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同时,应根据资产处置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资料:
(一)资产无偿转让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接收单位同类资产情况和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准文件;
4.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
5、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应提供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二)资产出售(包括出让、转让)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资产置换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拟置换资产的使用情况及资产评估报告。
(四)资产报废
1、资产报废价值清单;
2、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3、其他有关文件。
(五)资产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资产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3、对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文件。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变卖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依法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可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决定的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须经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的批复文件进行处置,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需要在单位内部调剂使用的,应由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