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6〕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三百门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因技术或质量原因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需淘汰的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三)盘亏、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闲置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政策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对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交通工具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