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江西溪潮安县水厂吸水点上游1000米上溯至5000米之间河段及其两侧纵深1000米的陆域。
(三)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自潮州市与梅州市交界断面起至与汕头市交界断面止之间除一、二级保护区外的其他河段及其集雨区域。
第五条 禁止在韩江潮州段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设置油库;
(三)游泳;
(四)其他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第六条 韩江潮州段饮用水源一、二保护区范围内为畜禽禁养区,严禁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
第七条 韩江潮州供水枢纽上游河段及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不得设立船舶修造厂、维修点。
第八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九条 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的,必须消减排污负荷。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韩江潮州段水域倾倒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或者直接排放生活污水。
严禁使用炸药、毒品在韩江捕鱼。
严禁在韩江河道禁采区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等开采行为。采砂、采石(取土)必须在水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的可采区范围内依法进行。
严禁采伐韩江潮州段可视范围内的林木,确须进行抚育和更新性采伐的,应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严禁船舶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进入韩江水域。
严禁可能污染韩江水源的旅游活动或其他活动。
使用林地的工程项目未经办理林地占用征用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韩江潮州段从事水路客(含水上旅游船舶)、货营业性运输,应经有关部门许可并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十二条 码头建设应符合交通设施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报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