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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工艺美术荣誉称号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工艺美术荣誉称号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6〕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三百门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工艺美术荣誉称号人员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潮州市工艺美术荣誉称号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文化潮州的建设步伐,弘扬潮州文化,充分调动技艺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多出精品,根据《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等规定,结合潮州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户籍在我市(含县、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含退休),以及户籍在我市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国家、省相关行业协会授予工艺美术荣誉称号(包括工艺美术大师、陶瓷艺术大师、工艺美术家)的人员,享受市政府物质奖励。
  第三条 奖励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经贸局负责牵头,市人事局配合。奖励组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2月份,由市经贸局对全市上年度获得工艺美术荣誉称号人员(首次为所有获得工艺美术荣誉称号的健在人员)情况进行收集;
  (二)市经贸局会同市人事局在3月15日前进行审核;
  (三)审核同意结果由市经贸局向社会公示15天;
  (四)公示后没有异议的,由市经贸局在5天内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经贸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 对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市经贸局会同市人事局进行调查落实。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异议人理由和依据后,按上述程序继续报批;异议成立的,按第四条处理。
  第六条 市经贸局、市人事局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联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贸局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表彰,按标准发放给获奖人员奖金。
  第七条 工艺美术荣誉称号人员奖励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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