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临时活动门票与旺季门票不得重叠,一年内累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有偿临时活动实行年度预审平衡和现场审核。
1.凡需举办临时性有偿活动的游览参观点,必须制定年度计划,明确活动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合作对象、收支预测、利益分配等详细内容及价格要求,由景点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于上年11月底报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预审平衡。
2.游览参观点应在临时性活动开始前正式办理价格审批手续,经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并批复后方可开展有偿活动。
3.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从严控制开展有偿临时活动,并对数量、质量、内容、时间、价格等方面严格把关,从严审批。
第十二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备案制度。
(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向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制定的门票价格及定价行为与本规定不符的有权进行干预。
(二)游览参观点自行制定的门票价格,应当在实施前、提前10个工作日报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游览参观点门票的票样应向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票价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包括团体票),严禁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除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之外,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收取或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公示制度。
(一)游览参观点应使用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办法及优惠票价的优惠对象、幅度等。
(二)游览参观点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联票及临时活动门票应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三)遇有重要节假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门票价格需变动的,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应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
(四)境外游客较多的游览参观点应分别用中、英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标明上述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 统一优惠政策,实行国民待遇。
(一)游览参观点应当严格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各项游园优惠措施。
(二)每个购票成人可免费携带1名身高1.2米以下少年儿童入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