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重要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2.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具有社会教育功能的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门票价格应按照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适当补偿成本費用的原则核定;
3.鼓励游览参观点资源优化重组,凡能免费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免费对公众开放。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与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同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保持合理比价,如因质量等原因确需超过省辖市管理的同类景点门票价格的,需报省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平衡。
第八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可以实施淡旺季票价结构。
(一)为调节入园人次,对于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
(二)淡、旺季门票差价一般不得超过淡季门票的50%,一年内累计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可以实施多次入园的票价结构。
(一)为方便市民日常休闲、锻炼等,可以设置游览参观点月度、季度、年度门票。
(二)月度、季度、年度门票应体现价格优惠,报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实行一票制。
(一)游览参观点应该实行一票通游,原则上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
(二)凡景点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应报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为方便游客,经省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游览参观点可以将普通门票(即入园第一门票,下同)和特殊参观点的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第十一条 游览参观点临时活动价格。
(一)游览参观点内举办的各种临时性活动(或展览,下同)原则上应免费,通过提高入园人次补偿成本投入。
(二)对投入成本较大、观赏价值较高,确需实行有偿服务的临时活动,应体现基本保本的原则,报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园中园门票。
(三)如临时活动分散、难以单独售票开放的,经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提高普通门票。门票加价一般不得超过基本票价的50%,一年内累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