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促进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境内各类对外开放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宗教寺庙、社会教育、商业性投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授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其所在地的市或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以下简称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门票比价基本合理和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二)游览参观点的团体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以盈利为目的、由经营者投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含调整,下同)。
(一)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的门票价格,可以由要求制定价格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游览参观点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直接确定。
(二)制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的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应按规定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三)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遵循《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和本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保持合理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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