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废止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价服字[2003]28号)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文化广播电视局,各市、区物价局(办),市区各游览参观点: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本市优秀旅游城市形象和旅游价格秩序,促进苏州地方旅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了《苏州市游览参观门票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苏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规定》,从维护优秀旅游城市形象、迎接世遗会在苏召开、争当“两个率先”先行军、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规定》,认真排查存在的问题,切实纠正各种价格违法行为。游览参观点各种门票价格的审批、备案等手续不符合《规定》的,须在《规定》实施之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三、认真督促实施《苏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要督促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实施《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定》实施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对于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必须从严惩处,维护良好的旅游价格秩序。
附:《苏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
苏州市物价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