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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加油站、油库房屋确权登记申办规划手续有关要求的通知(厦规[2007]224号)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加油站、油库房屋确权登记申办规划手续有关要求的通知
(厦规〔2007〕224号)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抓紧办理省重大利用外资项目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加油站油库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闽建房函[2007]8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加油站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65号)的通知精神,结合现行土地政策,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加油站、油库,要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城市规划意见的,经研究,凡符合以下申请条件的,可依申请出具相关规划意见函,具体要求如下:

  1、符合《厦门市公共加油加气站布局规划》及《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2、应取得市经发局批准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应取得安监局批准的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4、具备房屋安全检测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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