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节能减排保障机制
(二十)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认真《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7〕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38号)和《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川府发〔2007〕39号)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能耗限额、节能标准和排放标准,完善节能减排配套办法。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委农工办、市规建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区县单位地区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实行节能减排主要指标定期公布制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用水计划和动态配水制度,建立月、季、年度水资源供用水统计体系。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规建局、泸州质监局。
(二十二)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委、市统计局。
(二十三)加大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重点检查各区县、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以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情况,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责任单位:市政府督办室、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统计局。
(二十四)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信贷政策。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和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绿色信贷”政策。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