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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三)巩固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20日)

  1.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区县、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滞后的区县、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失职,不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发生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2. 建立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针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提出科学评估、考核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效的综合评价体系,制定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有效解决影响和制约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各种问题,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科学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从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

  (二)落实责任,加强督导

  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区县的集中整治工作由各区县政府负责,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和“决战70天”集中统一行动,制定本地区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具体工作方案,坚持层层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级级从严抓,事事有人管,切实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整治期间,市政府将分阶段组织检查组赴各区县、各相关部门督导检查“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和全市农村道路安全正规化建设会议落实情况,督导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落实情况。

  (三)全面加强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管理,建立严密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

  完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企事业单位、学校、村组、派出所、交警中队的联勤联动制度,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村组、单位、法人,确保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横到边,竖到底”。农村派出所要全面参与辖区道路交通管理,治理农村道路违法行为,大力实施农村交通警务,建立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台账,对辖区机动车和驾驶员实行户籍化管理,加强重大节假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特别防护和危险路段的重点管控,实现公安交通管理的无间隙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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