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6〕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三百门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潮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不含别墅,下同)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