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广电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

  ㈣严格执行已具备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条件的单位和社区,不得独立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定。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已经通达的,不再批准独立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当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通达后,必须联网并拆除原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㈤严格执行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批标准。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限于: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集体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办公或居住区内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接收内容为经国务院广电主管部门批准在我境内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批准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一律使用国家广电总局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监管平台专用设备。

  ㈥严格执行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的规定。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须报市国安局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接受国安机关的技术安全管理。

  ㈦严格执行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广告管理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通过各种媒介发布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专用解码器、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方法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内容的广告。

  三、抓好责任落实

  ㈠实行责任追究制。工商部门要加强广告监管,严格按照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和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市〔2005〕6号)要求,对违规广告,做到及时发现,从严处理。对违反规定随意确定定点生产、销售企业或对生产、销售缺乏监管、放任自流的,要追究信息产业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随意确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企业、随意批准设立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以及对非法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放任不管的,要追究广播电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工作不力,致使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活动猖獗的地区,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㈡落实管理责任制。在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目标的基础上,市广电局与县区广电局要签署责任书,其他有关部门与县区有关部门也应签署责任书;凡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企业和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用户,必须与管理部门签署责任保证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