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广电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


  ㈥市公安局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源头和非法销售、安装使用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㈦市国安局要加强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等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对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㈧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从防范邪教组织通过卫星电视途径对我进行渗透、颠覆的角度,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县、区及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综合治理,规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对辖区内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问题严重的县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二、严格管理规定

  ㈠严格执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产专营管理制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实行专产专营、统一供货,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生产企业定向销售给经广电部门批准的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企业。我市经销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局有关部门统一供货。未经批准从事定点生产和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托运、销售或携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㈡严格执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业务;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转让安装和使用许可证。市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单位在新余市辖区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持省级广播电视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到市广电局备案,并接受市广电局的行政管理。

  ㈢严格执行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定。在有线电视区域内一律不得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地处偏远和居住比较分散且接收不到当地有线电视(光缆或微波)信号的,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批准后可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