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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广电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广电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广电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关于加强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
(市广电局、市综治办 、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
市国安局、市无线电管理局、新余海关、市工商局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为切实加强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确保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25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七部委《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86号)及中央综治办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对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整治工作加强综合治理的通知》(综治办〔2004〕16号)的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

  ㈠市无线电管理局要加大对非法流入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追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

  ㈡市工商局要做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销售和安装企业的登记注册,严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入市场流通,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和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利用广告推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安装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㈢市广电局要严格规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审批制度,维护卫星电视节目接收秩序,认真贯彻“一手抓管理,一手抓繁荣”的精神,坚决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妥善解决群众收看电视难的问题;对本辖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要进行年度普查,并结合普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查处工作。

  ㈣新余海关要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进出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进口活动,防止非法入境。

  ㈤市综治办要把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问题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与综治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协作和配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整治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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