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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8、纳税信用等级评为A级,计5分;企业卫生等级被评为A级,计5分;企业连续10年或10年以上被省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计5分。
  9、企业是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认定为会长(理事长)或副会长(副理事长)单位的,计5分;企业或企业员工在国家标准中被列为起草单位(人)的,计5分。
  (三)社会保险指标及计分标准。
  认真执行上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全员参保,得10分;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得10分;未能全员参保及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不计分。
  第九条 市设立潮州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认定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潮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对工业(行业)10强企业的初步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经贸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对工业(行业)10强企业认定的组织、审核和评议准备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市的办法设立评议、推荐工作小组。
  第十条 在评审年度的2月份,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由所在的行业协会提出初审意见,向所在市、县(区)经贸部门申报;如无行业协会或非协会成员的,可直接向所在市、县(区)经贸部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潮州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申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凭证、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表、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第十一条 市、县(区)经贸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在15天内进行初审,提出综合评议推荐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个月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提出意见,报请领导小组讨论,排列名次,按限定的名额作出初步认定。
  第十三条 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在市“一报两台”刊播公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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