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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经济运行指标及计分标准:
  1、销售收入:按认定项目类型和范围及申报基本条件的要求,当年销售收入达到申报基本条件要求的计25分,超过部分以500万元为单位,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增加不足500万元的不加分。
  2、利润计分:当年利润以50万元为单位,基础分为1分,每增加50万元加2分,增加不足50万元的不加分。
  3、纳税计分:当年在本市范围内上缴国税、地税合并纳税额达到申报基本条件的计30分,超过部分以20万元为单位,每增加20万元加1分,增加不足20万元的不加分。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减免或退税的可以列入计算纳税总额。
  (二)创新性指标及计分标准:
  1、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每项计10分,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每项计8分。获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每项计4分;获国内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计1分;获国内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计0.5分。
  2、科技进步: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计30分;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计20分,二等奖计15分;获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计5分;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计4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计6分,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计5分,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计2分。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每项计4分,省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每项计2分。国家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企业计8分,省高新技术企业计4分。承担国家科技计划计6分,承担省级科技计划计3分,承担市级科技计划计1分。
  3、技术改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核准或备案并产生效益的,当年度实际投资额投入按1000万元起点计2分,超过部分每增加500万元计1分,不足500万元不计分。
  企业技术项目被列国家技术项目的计3分,被列省级重大项目的计2分;企业被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计3分。
  4、名牌产品:拥有中国名牌产品每个计20分;拥有省名牌产品每个计10分;同一产品是国家、省名牌产品,只能按国家名牌产品计分。
  5、商标: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每个计30分;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个计10分。同一商标既是国家驰名商标也是省著名商标只能按国家驰名商标计分。
  6、拥有国家免检(验)产商(品)每个计10分。
  7、获ISO族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计2分;获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5分;获国家生产许可证,计3分;获QS认证,计3分;获“国家质量先进企业”,计10分;获“省质量先进企业”,计5分;获HACCP认证,计3分;获出口《卫生注册证》,计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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