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6〕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三百门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潮州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立市”发展战略,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做强做大,发挥名牌和龙头带动效应,推动全市工业进一步发展,根据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所有工业企业。
第三条 潮州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的认定,以评分所得总分进行排序认定。
第四条 潮州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从2006年开始,每2年认定一次。在有效期内,认定的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五条 认定项目类型及范围:
(一)全市工业10强企业。认定10家。
(二)行业10强企业。分为:陶瓷类、服装类、食品类、不锈钢类(含五金)、皮塑类(含制鞋)、电子机电类(含水族)、印刷包装类七大行业。每行业认定10家。
第六条 申报基本条件:
一、全市工业10强企业申报基本条件:年销售收入2亿元,且纳税1000万元以上。
二、行业10强企业申报基本条件:
(一)陶瓷类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且纳税400万元以上;
(二)服装类、食品类、不锈钢类、皮塑类、电子机电类、印刷包装类企业:年销售收入0.5亿元,且纳税3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认定当期及前3年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二)有偷税骗税行为;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认定评分设经济运行指标和创新性指标及社会保险指标。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评分: